法務只在解決兩件事

「法務都在做什麼?審合約嗎?」在法務工作時,只要有同仁漸漸與我相熟,常會提出這問題。
『大部分時間確實是審合約,但合作專案出問題或對外發生衝突時,你也會看到法務出現。』這通常是我的制式答覆。
「那為什麼有的合約要審那麼久?」對方鍥而不捨的追問。
『因為想避免問題或衝突啊。』我的回答感覺有些鬼打牆。

到很熟的時候,我才知道通常問答到這裡,對方心裡都有一個OS:
「合約審得仔細,就可以避免問題或衝突了嗎?」
『…』(我想,對方如果真的問這個,我還真不知該答什麼。)

當然在真實世界,最後一個問答多半都只是OS。我聽過許多相熟的同仁心裡都有個「不能說出這OS的OS」:如果我不會問「IT有將程式寫好,公司網頁就不會當掉嗎?」、「稽核有將支出把關守好,公司盈餘就會增加嗎?」,那似乎也不應該問法務這個不禮貌的問題。
但我在聽完整個OS,和「不能說出OS的OS」後,反而覺得相較於IT或稽核,法務工作其實相對神秘些,對許多第一線外勤同仁而言,在這個問題的理解上並不是很直觀。

這裡所謂的直觀是:業務人員在外面搶到很多單,公司就發得出下個月的薪水;PM(企畫或專案經理)在與客戶溝通時能滿足對方需求,就不會有衝突了,不是嗎?IT維持網站和稽核能省錢還有道理講;你說合約?計畫趕不上變化,只要專案能如期完成、收款順利,有時候我們簽了合約都不一定會照著合約走了,說法務可以讓專案順利或避免衝突,不大靠譜吧?

而我的認知是,這其實是一個「功成事遂,百姓皆謂我自然」的境界(語出老子《道德經》,點連結可看翻譯)。法務本來就是個備而不用的角色,如果在一個專案中,你一天到晚看到法務的身影,就像你生活中一直要看醫生一樣,就算沒病也早晚被嚇出病來。 (笑)

既然如此,是不是說企業法務就像醫師一樣,有病治病,沒病就… 一天一蘋果不要靠近我?這個說法我通常會在第一時間否定,不然「法律諮詢」就是空談了。
其實如果條件允許,我比較喜歡仿照歐美「家庭醫師」的做法,三不五時幫診區內的家庭提供服務,處理一些小病;如果真的是重症,也是經過我的手去向大醫院申請轉診(轉介給律師事務所)。

關於這問題也會有另一個方向的誤解,就是同仁將法務理解成國家的司法人員(法官、檢察官、警察)。
你我平常過生活總會看到警察臨檢,如果動不動就要見到司法人員介入你的生活,任誰都不開心(經過民國90年的大法官第535號解釋後,想被警察無緣無故帶回警局也不容易)。但家裡出了事,總會有人希望一通電話警察就要第一時間到場抓壞人、檢察官速速起訴;法官立馬定罪將壞人定罪,一槍斃了害蟲。(這顯然是絕大多數司法人員甚至法律人的惡夢,台灣的法律普及教育最受挑戰的就是刑法謙抑性,沒有之一。)

企業法務有些具律師資格,但不可能有司法官的權力(不然他們就是司法官了),對於公司對內或對外的糾紛,有時確實可能發揮些「定爭止紛」的效果;但每次我聽到有同仁說「我問過法務他說沒問題。所以你不要跟我吵」拿來當作他的談判基礎(而且有時這種話術還真的有效),也常有一種自我感覺良好的「錯覺」。

我遇過的實例是這樣的:
曾有次因為專案發生糾紛,我方企畫人員要與對方談判了,我假扮成一個小PM陪在席末(提出這請求的業務經理表示:她需要我即時提供意見,但如果讓對方知道我是法務,會增加對方的反感)。在談判桌上,當我聽到自家業務經理講出「我問過我們家法務了,他說這個條文沒問題。所以你不要跟我吵」,竟親耳聽過對方回答:「好我認!但我警告你,你不能因為你們大公司有法務,就拿法務來壓我!」
那一刻我的心裡其實也有OS:天啊我還真不知法務可以這樣用耶?難怪許多法官會被當作神。(話說那場談判我從頭到尾沒吭聲,最後公司內部公文中,該企畫單位自表功勞也沒提我名字,只列我為副本。事後回想,其實我的功能是幫這業務經理壯膽兼背書吧?)

既然以上兩者皆非,那法務的工作是什麼?關於這問題我的認知是,企業法務工作千頭萬緒,說到底只在解決兩件事:減少你造成的災禍,避免公司的飛來橫禍。

企業法務的工作本來是消極的,就算發動訴訟也是以「維護公司利益」為前提。(是說我也曾遇過電子業或出版業的同行會喜歡藉由發動專利或侵權訴訟來賺取外快,但那已經偏向事務所的營生之道了,不在本文討論範圍。)每一個時期的法規都會改變,每一個專案可能發生的風險也不盡相同。「風險評估」永遠是法務的第一個工作,審閱合約只是風險評估的手段而已。

其實審閱合約並不是「將合約文字從頭到尾看過一遍」那麼簡單,它有時必須對專案有一定了解,對於合作期間、合作對象、付款方式、違約懲罰、中止條款、管轄法院等都要考量,有段時間我看合約甚至是「從下往上」審閱的:因為日期、雙方公司資訊跟用印往往是合約出錯率最高的地方。
在真實的談判桌上,如果要緩和氣氛,我開場時喜歡跟一些對方公司的同行開玩笑說:「法務的職業病有時候很像被害妄想症,請雙方的業務同仁等下不要對法務的發言太過反感」,對方多半是會心一笑,法務也不會否認,雙方接下來的談判因此融洽些。
但總有例外:曾有一個同行聽到後立馬回答我:這並不是玩笑是事實,我不爭執,但你最好能對合約中這項條文的假設狀況「是妄想症並不會成真」負舉證責任。(我因此學到了一課:某些法律人的另一個職業病就是不能開玩笑。)

所以法務審閱的常態往往是「被害妄想」:一邊看合約一邊google對方公司登記資料和新聞(看它會不會倒),然後跟採購請教行情價格(怕買貴)、跟財務請教對方公司信用(怕被倒帳)、與承辦同仁請教之前有沒有合作經驗(怕被欺生);然後還要看合約本身有沒有文字漏洞(通常是「這份合約少了什麼條文」,改錯字可不是法務的專業),會不會有什麼假設狀況代入合約後發現沒有保障(妄想自己是被害人)。如果真的履約不能,風險可不可以移轉。
(關於風險移轉,除了簽約雙方互推,好一點的狀況是買個意外險;壞的狀況是偷偷轉給第三方:比方一個建案出事了,很可能負責的既不是定作人也不是承包商,而是設計師──而這種假設狀況當然不可能在定作人與承包商的合約文字中呈現。)

如果沒查清楚,很可能合約簽下去的那一刻,災禍就發生了。比方跟一家明天就會倒閉的公司簽約並完成付款,災禍的「主力近因」(保險法用語,指最先發生並造成一連串事故發生之原因)這是你簽下這紙合約,而所謂「風險評估」──法務的第一項工作就是「減少你所造成的災禍」。

其實風險評估不僅只於審閱合約,以創投為例,實務上如果要進行創投,甚至要請律師作DD(Due Diligence,投資風險評估),要審查的可不只是合約,至少有:公司一般事項、財務相關事項、合約相關事項、智慧財產相關、保險相關、法律訴訟相關、員工相關、產品服務相關等(延伸閱讀:春城無處不DD)。更不要用保險業或金融業的風控/ 風管,根本就是一個與法務獨立的部門。

大致來講,涉及金額較高的,法務總會謹慎些。但這裡並不是指合約金額,而是「會因為這個專案賠進去多少錢」,而且是往最壞的角度作打算。良好的風險評估,這裡除了「減少你所造成的災禍」,還需要有另一個考量:「避免公司的飛來橫禍」。

常見的「飛來橫禍」有兩種:一種是天災(不可抗力,例如颱風、豪雨、龍捲風等)、一種是人禍(例如承辦人員離職、貪汙、應注意而未注意)。但「同仁在履約途中被精神病患誤殺」是不是天災?「付款時因甲方承辦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致乙方超額給付」是不是人禍?如果不是要不要寫入合約?
說真的,在合約中寫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和反賄賂貪腐條款(Anti-Bribery and Anti-Corruption Principles) 還算常見,但如果有法務真將上述假設問題擬成文字寫進合約,恐怕會直接激怒對方,接下來的合作也不用談了。(「急迫輕率無經驗」是《民法》第74條的規定,但上面那個條文,可能真有發生過這種誤打誤撞的事,但我始終覺得是擬約人想太多)

但許多「飛來橫禍」說真的也很難講,比方某廣告公司接下了長期委刊合約,三年後忽然發生食安風暴。委刊商的產品只是預防性下架,有沒有中標也不知道,但衛生署硬找別的因頭是對委刊商裁罰(比方「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就算委刊合約有寫求償條款:「委刊人保障廣告內容真實,若有發生政府裁罰或第三人求償概由委刊人負擔,與本公司無涉」,請問這間廣告公司敢不敢得罪大客戶去履行求償條款?廣告公司刊登的是原稿嗎,或真有一部分文字是我方業務編輯的?履行求償條款就一定能拿到錢嗎?如果其他廣告公司都沒求償,就你們家敢履行條款;名聲傳出去讓業務接不到單怎麼辦?

所以,在真實世界裡,許多有從事委刊廣告業務審查的法務,除了基本的法令如《菸酒管理法》第51條、《食品衛生管理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款》之外,最新版的<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主管機關最新的函釋、裁罰案例甚至新聞(例如:衛福部宣稱所有人禁代言醫美);衛福部或公平會有政令宣導的會議等,更是會讓企業法務時時放在心上,戰戰競競的標的。怕的就是一個沒來由,就要多處理一件「飛來橫禍」的事。
(以這個例子而言,我曾跟政府單位的法務同仁聊過,他表示其實事有兩面:食安危機對企業固然是「飛來橫禍」,許多政府機關的法務同仁也必須為此加班,更是有苦難言。日前我看到臺北市法制局長楊芳玲請辭新聞有一句:「話講多了,人家嫌煩」,應該是許多法務人員的共同感觸。)

關於「法務都在做什麼」,希望這篇文章可以給有類似疑問的企業同仁作出一個粗略回答。不同行業的法務會有不同的態樣(政府機關的法務應該對「依法行政」這個詞有很多說不出來的苦悶),我相信也沒人可以真的完整回答問題,也沒人真的想聽那麼多。

希望這篇文章能滿足同仁好奇,並增加一些對法務的理解。